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拟实行登记制
2012-08-01 13:19 大洋网-广州日报 马骏 我要评论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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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记者马骏整理
《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7月30日正式对外公布,《办法》拟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购、维修、翻新与销售等进行相应规范,要求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,违者将受处罚。
《办法》明确要求,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,在收购时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。登记内容须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、商标、产品制造商、型号、机身序列号、生产日期,以及收购时间和地点、个人出售者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、企业营业执照、机关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。经营者不得将在收购过程中获得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信息,用于与旧电器电子购销活动无关的领域,经营者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。对于收购旧电脑、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经营者,应在收购前提示出售人删除相关信息。
根据《办法》,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,拒不改正的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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